2007年5月3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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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文物局拟出新规
1911年前生产制作的文物不准出境
邱红杰

 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29日透露,我国年内有望出台新规定,明确将1911年作为基本时间底限,在此年份之前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不准出境。
  单霁翔说,文物出境标准的底限此前是1795年,调整到1911年,就将更大范围的文物囊括在不准出境之列。除此之外,新规定还将一些重要文物的底限设为1949年,对少数民族地区重要文物设限为1966年。
  我国刑法、文物保护法以及海关的相关法律规定,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,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审核。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,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,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、邮寄、携带文物出境,应当向海关申报,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。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,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,一律禁止出境。
 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,我国的民俗文物尤其是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民俗文物,如蒙古族用红珊瑚、绿松石、珍珠和金银制作而成的妇女传统头饰,花样繁多,款型各异,堪称我国民俗文物中的瑰宝。少数民族文物既是一种文化遗产,也是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这些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民俗文物,一直为国外人士或机构青睐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,我国民俗文物近年来大量流失境外。